童之伟教授与何华辉先生夫人赵宗荃女士、周叶中教授在何华辉教授铜像前合影)
在何华辉先生逝世20周年前夕,昨天(2016年10月3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聚集一堂,隆重举行了何华辉先生铜像揭幕仪式和何华辉先生法学基金会成立大会。前几天我一度考虑以此为契机写篇小文章发点感慨,但思前想后,茫茫四顾,似乎无话好说,只得放弃原想法,改为在网上一字不差地再次贴出10年前的这篇文章。或许,这也可以算作追思先师的一种形式。
——童之伟
中国宪法学会今年举办何华辉先生逝世10周年追思纪念会,用“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的考语来给何先生做历史的和学术的定位,我以为是非常恰当的。不过,再加一句话可能更合适:何先生也是1949年后武汉大学宪法学科的奠基者和殉道者。
何华辉先生离开我们这个纷扰的世界已经整整10年了。我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不做曾经给他带来很多灾祸和不幸的宪法学,而是做一个他年轻时一直想做的化工专家。[1]我也希望他能有空再去北美和欧洲看一看,也可到新马泰和港澳台等新地方走一走,最好还耐着性子去朝鲜、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家考察和关心一下那里的人权、法治问题。钱现在应该是够他用的了,记得过去10年间,我们这些学生给他烧的暝钱不算少,美元,港币都有,只是好像没有欧元——好在美元至今还是首要世界货币,用美元可以方便地兑换欧元。总之,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快乐!
我是何先生招收的首届宪法学博士生中的一个,师从他3年,毕业后又多蒙他教诲,受益良多,但今日坐在桌前撰写他的纪念文章,竟不知从何说起。何先生了解我,不是迫不得已,我是不愿意重复其他任何人的说法的,甚至也不愿意重复自己说过的话。所以,这次我不打算变相复述当年他70华诞前夕我给他的学术业绩做的总结,只想记录一点跟随何先生学宪法学的所见所闻和感想,以为纪念。[2]
一、相遇的机缘
我1987年从上海回武汉,到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任教,担任比较政治制度方面的课程。我本来是不大认同博士学位的,但后来考虑到自己天资不高、才具平平,光凭一个硕士学位怕将来在大学混不下去,觉得有必要从提升学历入手做些巩固饭碗的事。考虑到法学在武汉大学有一些优势、招收博士生人数又多,就打定主意报法学。我起初准备报国际公法,因为它与我做硕士论文时的专业国际政治比较接近,但后来仔细一想,自己真正有兴趣的还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变革,于是就报考了何先生主持的宪法学科,时间是1990年底。当时读博士 并不像后来那样被人们看好,加之何先生的政策是,有可能录取的考生他就让考、不大可能录取的考生他会劝他们不考(他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考生利益着想),所以,竞争者并不多。当年报考的4个人后来被一网打尽,全部录取,其中除我外,还有此前已留法学院任教的周叶中,来自当时中南政法学院的周敏,以及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来的陆德山。现在这4人中,两人离开了法学界,两人还在做宪法学教学和研究。
当年我的被录取据说还是经过了一番周折的,最终能够录取,应该算是何先生的抬爱。我在武大政治学系教比较政治制度,其内容虽说主要是外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但政治学看问题的角度与法学有很大不同。尽管为了个人挣生活费和单位创收的需要,我长期做“万金油”教师,教过从宪法、行政法到刑法、刑诉、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法学概论等的许多课程,但几乎都是凭着当时年轻,记性好,现炒现卖混讲课费,并不真有能力教这些课程。另外,从我的履历表看,上面没有读中学的记录,换句话说,就是没上过一天中学。何先生对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研究宪法、完成博士论文是有些怀疑的。这很正常。应该说,当时我没有系统读过法学课程是事实,但任何知识性缺陷都是可以弥补的,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关键是愿不愿意花功夫从头做起。至于没读过中学,我觉得对于我这代人不应该算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特殊的年代,许多人都是靠自学学出来的。我是以高于武汉当年的重点高校录取控制线的成绩通过1978级全国首次高校统一入学考试的(录取时我受到 “历史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影响,此案到1980才作为错案由法院平反),这应该足以说明问题。再说,硕士论文我不是做得很好么。我把这些意思直接间接向何先生做了表达,加之当时的系主任刘德厚教授也表示愿意协助指导,所以何先生终于决定录取了我。
这样,何先生就帮我实现了职业生涯的的一次重要调整,这个调整对于我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来,我做政治学做得不算差,但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学更具体、对政治制度和法制变革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比较适合我发展和开拓。16年后的今天,我感觉自己当时的自我评估还是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指导者与被指导者
1949年前,武汉大学的宪法学科在国内大学中声誉是很高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初末,武大的宪法学科就像风雨飘零中的一间破茅草棚。何先生从青年时起,就戴着顶级“右派”(“极右”)的帽子一直守在这个破茅棚里,一守就是近30年。期间除了下放劳动看猪放牛,闲来下棋抽烟,几乎不能有任何作为。何先生是很有才气的人,但可惜时代耽误了,烟也抽多了,等到改革开放,摘了右派帽子,到80年代刚刚扬眉吐气了几年、身体就不行了。但正是在那十来年中,他作出了在那个时代可以算是最前沿的教学、研究业绩。90年代初,何先生主要凭人个人声誉和好人缘,邀集了吴家麟、李龙、刘德厚等几位教授,在他的老同学许崇德、萧蔚云、张光博教授,老朋友王叔文教授以及张庆福、廉希圣、魏定仁,蒋碧昆诸教授的支持下,在原有硕士点基础上搭起一个草台班子,[3]建起博士点开始招收和培养宪法学博士生。
当年,我在宪法点读学位,虽然排了两门课,但较少正儿八经上课和讨论,许多从内容看属于导师指导、学生学习的活动,都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的。何先生爱下棋,也下得很好。学生要谈什么事,往往是边下棋边谈。我的棋下得很臭,何先生让我一车一马,我还是光输;如果除车马外再让一炮,则可以做到互有输赢。何学生和夫人赵宗荃老师都是爱热闹的人,节假日经常办不少菜,让我们这些学生去吃饭。何先生完全不能喝酒,但他很愿意我们喝。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喝,他在旁边兴趣十足地看着,两眼笑眯眯的。我们有什么要说要问的,多在饭前饭后进行。
何先生对于学生,要求是严格的,尤其对于以教学,研究为职事的学生。也许是在他看来,这部分人应该多少有点真学问。我记得当年入学不久,就因教学创收之事被何先生叫去痛斥了一通。那时我们这些助教级的教师穷得很,一月工资就一、二百元,窘境接近吃了上顿没下顿。所以,年轻教师中不少人被迫下了“海”,没下“海”的就忙着创收,我也不例外。那天何先生得报,说是我为了挣钱,什么课都敢讲,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国际法都敢讲,还卖自学考试的考卷;他还同时得报,说是我讲课讲错了,外边的人有意见,告到学校来了。何先生那次铁青着脸对我说了好一阵狠话,大意是:你怎么这大胆,那些课我都不敢讲,你却敢讲!要读这个学位就认真读,过不下去、嫌读书穷,就回去,不要在这里混!我当时二话没说,拔腿就走了。我觉得很冤枉,我是讲了一两门课,但决没有人到学校告我讲错了,我更没卖过自考试卷,也不是在混日子。不过,我回去后仔细一想,觉得自己虽然受了些冤枉,但讲课创收的时间确实花多了些,何先生为了维护宪法摊子的声誉,在这些方面从严要求,用心良苦,应该正面理解。所以,我很快就做了些解释,也做了检讨。
在学位论文选题问题上,何先生给我们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只要我们能说出比较充分的理由,想写什么题目都可以。他决没有像有的导师那样,不管别人愿不愿意,硬是要学生写自己承担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何先生的做法体现了对学生自主性的尊重,我觉得很好。
我更赞赏的是,何先生对于学生的论文,看得非常认真,在论证方式和所谓敏感问题上,既尽到导师的责任,又容许学生有坚持自己看法、对自己的文字负责的空间。有一件事留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我在毕业论文中论证了一个所谓“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其中有这样一些话:
“国家权力趋于结构性分解,按一定标准划分并由不同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各个国家机关既相互合作又给予某种单向或双向的监督制约,是无争的历史趋势。”“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权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与意志,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力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分设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限、不得相互逾越这一重要的法治特点看,可以说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分离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包容了国家权力分离的内容”。
何先生看完后问我:“权力分离与权力分立有什么区别?”我说,“没什么区别,就是换个同义词打个马虎眼,怕别人抓辫子。”他接着说:“这些话我劝你拿掉,不要找麻烦。”我答:“不是说事实求是吗,事实就是这样啊!再说,我的论文本来就没多少新话,把这些话和有关论据拿掉,新话岂不又少了一些。”何先生说:“答辩会上我不会对这些话表示疑问,但别人可能会批评。你要认真想一想,答辩通不过怎么办?你一定要保留这些文字是可以的,但你要准备对它们负责。”我说,“我愿意自己承担后果。”结果,这些文字被原封不动保留了。幸好,所有参加书面评审的教授和答辩委员会委员都没有提这方面的问题。看来,大家都是实事求是的。
应该说,何先生的担心是有他的理由的。记得他曾经对我说,1957年有个教授家里遭到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这个教授只是说了句“你们不能这样搞,搜查要有搜查证啊”,于是这句话就成了把那个教授打成右派的罪证。但我想,我们这一代应有些变化了,该说的话还是要说,尽管上一代人说同样的话曾经倒过霉。
三、做学问的准则和最害怕的事情
何先生曾不止一次对我说,研究问题的最高准则是事实求是。我对这句话是很敬服的。说到这里,我想说几句题外话。我国有一部分很优秀的学者,对待当局常用的话语,通常是不屑于讲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当局常用,他们就决不再用,以表示不随俗。比如,如果掌权者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他们在该说到这个道理的时候一定会找出另一个说法取而代之,例如,用实证主义的说法“一切要看社会行为后果”,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又如,在该说“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用功利主义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话语来取代之。我有时觉得,这些可敬的人们活得也是蛮累的。实事求是真的是一个非常绝妙的汉语成语,但可惜不少学者好像也因为当局常用而要与它划清界线似的。话虽这样说,我自己也受这些学者的影响,有时不自觉地在避开官方常用的词语,但无论如何,事实求是这个词我还是要用的。
何先生曾对我说,研究宪法问题事实求是,就是根据事情的本来面目,把宪法问题涉及的各方面的真实揭示出来。对此,我深以为然。何先生把实事求是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讲,对我影响特别大。过去十来年,我批评和否定了一些改革开放后表面上被刷新了的、源于上世纪初的陈旧学说,如权利义务说、权利本位说,这些工作都是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事实求是一个理论上的水平仪,一个法学者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衡量一切官方学说和学者学说成败得失的基准,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学者的精神独立。这是我的经验,我不否认其他人有更好的经验。如果有哪位学者愿传授我更好的经验,我现有的经验可以放弃。
做到实事求是是非常困难的。有些人士一方面口头上提倡实事求是,另一方面事实上又不准你实事求是。我很注意观察何先生怎么对付这种两难处境,并且发现他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先生有一次告诉我,他编写宪法学教材和讲义时,最怕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那一部分、尤其是其中的公民基本权利部分。他说,说到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说“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实在是为难啊!讲课还好点,写就避不过去。他言下之意是,这“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的笼统说法,实在是不够事实求是,但又不能不违心地写进教材。再说,即使宪法学教授敢事实求是,还有一个出版社不让你事实求是的问题。
这是那个时候的状况,现在应该有所不同了。是不是真的不同了,不太容易判断。但我想,不论口头上还是笔头上,在说明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取得进步和成就的同时,揭示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与法治发达国家比较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的差距,明确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努力方向,现在应该是不会有问题了。毕竟,任何人都无权让我们不实事求是啊!
在何华辉先生逝世20周年前夕,昨天(2016年10月31日)武汉大学法学院聚集一堂,隆重举行了何华辉先生铜像揭幕仪式和何华辉先生法学基金会成立大会。前几天我一度考虑以此为契机写篇小文章发点感慨,但思前想后,茫茫四顾,似乎无话好说,只得放弃原想法,改为在网上一字不差地再次贴出10年前的这篇文章。或许,这也可以算作追思先师的一种形式。
——童之伟
中国宪法学会今年举办何华辉先生逝世10周年追思纪念会,用“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的考语来给何先生做历史的和学术的定位,我以为是非常恰当的。不过,再加一句话可能更合适:何先生也是1949年后武汉大学宪法学科的奠基者和殉道者。
何华辉先生离开我们这个纷扰的世界已经整整10年了。我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不做曾经给他带来很多灾祸和不幸的宪法学,而是做一个他年轻时一直想做的化工专家。[1]我也希望他能有空再去北美和欧洲看一看,也可到新马泰和港澳台等新地方走一走,最好还耐着性子去朝鲜、伊拉克、阿富汗等国家考察和关心一下那里的人权、法治问题。钱现在应该是够他用的了,记得过去10年间,我们这些学生给他烧的暝钱不算少,美元,港币都有,只是好像没有欧元——好在美元至今还是首要世界货币,用美元可以方便地兑换欧元。总之,希望他在另一个世界快乐!
我是何先生招收的首届宪法学博士生中的一个,师从他3年,毕业后又多蒙他教诲,受益良多,但今日坐在桌前撰写他的纪念文章,竟不知从何说起。何先生了解我,不是迫不得已,我是不愿意重复其他任何人的说法的,甚至也不愿意重复自己说过的话。所以,这次我不打算变相复述当年他70华诞前夕我给他的学术业绩做的总结,只想记录一点跟随何先生学宪法学的所见所闻和感想,以为纪念。[2]
一、相遇的机缘
我1987年从上海回武汉,到当时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政治学系任教,担任比较政治制度方面的课程。我本来是不大认同博士学位的,但后来考虑到自己天资不高、才具平平,光凭一个硕士学位怕将来在大学混不下去,觉得有必要从提升学历入手做些巩固饭碗的事。考虑到法学在武汉大学有一些优势、招收博士生人数又多,就打定主意报法学。我起初准备报国际公法,因为它与我做硕士论文时的专业国际政治比较接近,但后来仔细一想,自己真正有兴趣的还是中国的政治制度建设和法制变革,于是就报考了何先生主持的宪法学科,时间是1990年底。当时读博士 并不像后来那样被人们看好,加之何先生的政策是,有可能录取的考生他就让考、不大可能录取的考生他会劝他们不考(他这样做完全是为了考生利益着想),所以,竞争者并不多。当年报考的4个人后来被一网打尽,全部录取,其中除我外,还有此前已留法学院任教的周叶中,来自当时中南政法学院的周敏,以及从吉林大学法学院来的陆德山。现在这4人中,两人离开了法学界,两人还在做宪法学教学和研究。
当年我的被录取据说还是经过了一番周折的,最终能够录取,应该算是何先生的抬爱。我在武大政治学系教比较政治制度,其内容虽说主要是外国宪法和中国宪法,但政治学看问题的角度与法学有很大不同。尽管为了个人挣生活费和单位创收的需要,我长期做“万金油”教师,教过从宪法、行政法到刑法、刑诉、民法、合同法、经济法、法学概论等的许多课程,但几乎都是凭着当时年轻,记性好,现炒现卖混讲课费,并不真有能力教这些课程。另外,从我的履历表看,上面没有读中学的记录,换句话说,就是没上过一天中学。何先生对我这种情况能不能研究宪法、完成博士论文是有些怀疑的。这很正常。应该说,当时我没有系统读过法学课程是事实,但任何知识性缺陷都是可以弥补的,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于我们这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来说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关键是愿不愿意花功夫从头做起。至于没读过中学,我觉得对于我这代人不应该算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特殊的年代,许多人都是靠自学学出来的。我是以高于武汉当年的重点高校录取控制线的成绩通过1978级全国首次高校统一入学考试的(录取时我受到 “历史反革命”家庭出身的影响,此案到1980才作为错案由法院平反),这应该足以说明问题。再说,硕士论文我不是做得很好么。我把这些意思直接间接向何先生做了表达,加之当时的系主任刘德厚教授也表示愿意协助指导,所以何先生终于决定录取了我。
这样,何先生就帮我实现了职业生涯的的一次重要调整,这个调整对于我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本来,我做政治学做得不算差,但我个人一直认为法学更具体、对政治制度和法制变革的影响更直接一些,比较适合我发展和开拓。16年后的今天,我感觉自己当时的自我评估还是大体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指导者与被指导者
1949年前,武汉大学的宪法学科在国内大学中声誉是很高的。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从上世纪50年代初到70年代初末,武大的宪法学科就像风雨飘零中的一间破茅草棚。何先生从青年时起,就戴着顶级“右派”(“极右”)的帽子一直守在这个破茅棚里,一守就是近30年。期间除了下放劳动看猪放牛,闲来下棋抽烟,几乎不能有任何作为。何先生是很有才气的人,但可惜时代耽误了,烟也抽多了,等到改革开放,摘了右派帽子,到80年代刚刚扬眉吐气了几年、身体就不行了。但正是在那十来年中,他作出了在那个时代可以算是最前沿的教学、研究业绩。90年代初,何先生主要凭人个人声誉和好人缘,邀集了吴家麟、李龙、刘德厚等几位教授,在他的老同学许崇德、萧蔚云、张光博教授,老朋友王叔文教授以及张庆福、廉希圣、魏定仁,蒋碧昆诸教授的支持下,在原有硕士点基础上搭起一个草台班子,[3]建起博士点开始招收和培养宪法学博士生。
当年,我在宪法点读学位,虽然排了两门课,但较少正儿八经上课和讨论,许多从内容看属于导师指导、学生学习的活动,都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的。何先生爱下棋,也下得很好。学生要谈什么事,往往是边下棋边谈。我的棋下得很臭,何先生让我一车一马,我还是光输;如果除车马外再让一炮,则可以做到互有输赢。何学生和夫人赵宗荃老师都是爱热闹的人,节假日经常办不少菜,让我们这些学生去吃饭。何先生完全不能喝酒,但他很愿意我们喝。通常的情况是我们喝,他在旁边兴趣十足地看着,两眼笑眯眯的。我们有什么要说要问的,多在饭前饭后进行。
何先生对于学生,要求是严格的,尤其对于以教学,研究为职事的学生。也许是在他看来,这部分人应该多少有点真学问。我记得当年入学不久,就因教学创收之事被何先生叫去痛斥了一通。那时我们这些助教级的教师穷得很,一月工资就一、二百元,窘境接近吃了上顿没下顿。所以,年轻教师中不少人被迫下了“海”,没下“海”的就忙着创收,我也不例外。那天何先生得报,说是我为了挣钱,什么课都敢讲,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国际法都敢讲,还卖自学考试的考卷;他还同时得报,说是我讲课讲错了,外边的人有意见,告到学校来了。何先生那次铁青着脸对我说了好一阵狠话,大意是:你怎么这大胆,那些课我都不敢讲,你却敢讲!要读这个学位就认真读,过不下去、嫌读书穷,就回去,不要在这里混!我当时二话没说,拔腿就走了。我觉得很冤枉,我是讲了一两门课,但决没有人到学校告我讲错了,我更没卖过自考试卷,也不是在混日子。不过,我回去后仔细一想,觉得自己虽然受了些冤枉,但讲课创收的时间确实花多了些,何先生为了维护宪法摊子的声誉,在这些方面从严要求,用心良苦,应该正面理解。所以,我很快就做了些解释,也做了检讨。
在学位论文选题问题上,何先生给我们的自主权是比较大的,只要我们能说出比较充分的理由,想写什么题目都可以。他决没有像有的导师那样,不管别人愿不愿意,硬是要学生写自己承担的研究课题的一部分。何先生的做法体现了对学生自主性的尊重,我觉得很好。
我更赞赏的是,何先生对于学生的论文,看得非常认真,在论证方式和所谓敏感问题上,既尽到导师的责任,又容许学生有坚持自己看法、对自己的文字负责的空间。有一件事留给我的印象特别深刻。我在毕业论文中论证了一个所谓“国家权力分解定律”,其中有这样一些话:
“国家权力趋于结构性分解,按一定标准划分并由不同国家机关依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分别行使,各个国家机关既相互合作又给予某种单向或双向的监督制约,是无争的历史趋势。”“为了保证国家权力行使权的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利益与意志,就需要通过分散国家权力并在分别掌握这些权力的不同机关之间建立一定的监督和平衡关系”。”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宪法分设国家机关,并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限、不得相互逾越这一重要的法治特点看,可以说本身是一种国家权力分离体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而且实际上也包容了国家权力分离的内容”。
何先生看完后问我:“权力分离与权力分立有什么区别?”我说,“没什么区别,就是换个同义词打个马虎眼,怕别人抓辫子。”他接着说:“这些话我劝你拿掉,不要找麻烦。”我答:“不是说事实求是吗,事实就是这样啊!再说,我的论文本来就没多少新话,把这些话和有关论据拿掉,新话岂不又少了一些。”何先生说:“答辩会上我不会对这些话表示疑问,但别人可能会批评。你要认真想一想,答辩通不过怎么办?你一定要保留这些文字是可以的,但你要准备对它们负责。”我说,“我愿意自己承担后果。”结果,这些文字被原封不动保留了。幸好,所有参加书面评审的教授和答辩委员会委员都没有提这方面的问题。看来,大家都是实事求是的。
应该说,何先生的担心是有他的理由的。记得他曾经对我说,1957年有个教授家里遭到公安人员非法搜查,这个教授只是说了句“你们不能这样搞,搜查要有搜查证啊”,于是这句话就成了把那个教授打成右派的罪证。但我想,我们这一代应有些变化了,该说的话还是要说,尽管上一代人说同样的话曾经倒过霉。
三、做学问的准则和最害怕的事情
何先生曾不止一次对我说,研究问题的最高准则是事实求是。我对这句话是很敬服的。说到这里,我想说几句题外话。我国有一部分很优秀的学者,对待当局常用的话语,通常是不屑于讲的,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果当局常用,他们就决不再用,以表示不随俗。比如,如果掌权者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那他们在该说到这个道理的时候一定会找出另一个说法取而代之,例如,用实证主义的说法“一切要看社会行为后果”,就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又如,在该说“符合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时,他们可能会用功利主义的“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之类的话语来取代之。我有时觉得,这些可敬的人们活得也是蛮累的。实事求是真的是一个非常绝妙的汉语成语,但可惜不少学者好像也因为当局常用而要与它划清界线似的。话虽这样说,我自己也受这些学者的影响,有时不自觉地在避开官方常用的词语,但无论如何,事实求是这个词我还是要用的。
何先生曾对我说,研究宪法问题事实求是,就是根据事情的本来面目,把宪法问题涉及的各方面的真实揭示出来。对此,我深以为然。何先生把实事求是与法学研究结合起来讲,对我影响特别大。过去十来年,我批评和否定了一些改革开放后表面上被刷新了的、源于上世纪初的陈旧学说,如权利义务说、权利本位说,这些工作都是在实事求是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事实求是一个理论上的水平仪,一个法学者可以将其作为一个衡量一切官方学说和学者学说成败得失的基准,从而维护自己作为学者的精神独立。这是我的经验,我不否认其他人有更好的经验。如果有哪位学者愿传授我更好的经验,我现有的经验可以放弃。
做到实事求是是非常困难的。有些人士一方面口头上提倡实事求是,另一方面事实上又不准你实事求是。我很注意观察何先生怎么对付这种两难处境,并且发现他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先生有一次告诉我,他编写宪法学教材和讲义时,最怕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那一部分、尤其是其中的公民基本权利部分。他说,说到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说“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实在是为难啊!讲课还好点,写就避不过去。他言下之意是,这“广泛性、普遍性,真实性”的笼统说法,实在是不够事实求是,但又不能不违心地写进教材。再说,即使宪法学教授敢事实求是,还有一个出版社不让你事实求是的问题。
这是那个时候的状况,现在应该有所不同了。是不是真的不同了,不太容易判断。但我想,不论口头上还是笔头上,在说明我国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取得进步和成就的同时,揭示仍然存在的种种问题和与法治发达国家比较在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的差距,明确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努力方向,现在应该是不会有问题了。毕竟,任何人都无权让我们不实事求是啊!